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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太原市老旧柴油车辆淘汰报废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2 10:06:5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市生态环境局《太原市老旧柴油车辆淘汰报废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老旧柴油车辆淘汰报废补贴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快我市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和营运柴油客车的淘汰,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策补贴,促使全市老旧柴油货车和营运柴油客车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报废淘汰,有效减少机动车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采取“政府补贴为主”与“车企自愿让利”相结合原则,积极引导老旧柴油货车和营运柴油客车报废淘汰,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注册登记日期及先后顺序给予适当补助。

      (二)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车辆就地报废拆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鼓励更新购买国六排放标准的柴油、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等车辆。

      (三)先受后补、统一发放。符合补助条件的国三柴油货车和营运柴油客车申请提前淘汰的,先提交材料,待审核通过后按受理先后顺序发放补助资金。

    三、补贴范围及条件

    (一)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淘汰注销的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包括轻微型载货柴油车、中型载货柴油车、中型牵引柴油车、重型载货柴油车和重型牵引柴油车,不含黄标车)、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客车(包括小微型载客营运柴油车、中型载客营运柴油车、大型载客营运柴油车,不含黄标车)。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和单位,在本市注册登记。

    (三)车辆报废时,其实际使用年限距离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或不满行驶里程参考值,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补贴政策:

    1.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驻并中央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及财政供养的社团组织的淘汰车辆。

    2.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

    3.2019年1月1日(含)后转移至我市的车辆。

    四、补贴标准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淘汰的

    1.轻型载货汽车

    (1)2008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0.5万元。

    (2)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0.6万元。

    (3)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0.7万元。

    (4)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0.8万元。

    (5)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0.9万元。

    (6)2012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1万元。

    2.中型载货汽车

    (1)2008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1万元。

    (2)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1.2万元。

    (3)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1.4万元。

    (4)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1.5万元。

    (5)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1.6万元。

    (6)2012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1.8万元。

    3.重型载货汽车

    (1)2008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2万元。

    (2)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2.2万元。

    (3)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2.4万元。

    (4)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2.6万元。

    (5)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2.8万元。

    (6)2012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3万元。

    4.小(微)型载客汽车

    (1)2008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0.6万元。

    (2)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0.7万元。

    (3)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0.8万元。

    (4)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0.9万元。

    (5)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1万元。

    (6)2012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1.2万元。

    5.中型载客汽车

    (1)2008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1万元。

    (2)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1.2万元。

    (3)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1.4万元。

    (4)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1.6万元。

    (5)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1.8万元。

    (6)2012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2万元。

    6.大型载客汽车

    (1)2008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2万元。

    (2)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2.2万元。

    (3)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2.4万元。

    (4)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2.6万元。

    (5)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2.8万元。

    (6)2012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3万元。

      (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间淘汰的

    1.轻型载货汽车

    (1)2008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0.4万元。

    (2)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0.48万元。

    (3)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0.56万元。

    (4)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0.64万元。

    (5)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0.72万元。

    (6)2012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0.8万元。

    2.中型载货汽车

    (1)2008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0.8万元。

    (2)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0.96万元。

    (3)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1.12万元。

    (4)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1.2万元。

    (5)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1.28万元。

    (6)2012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1.44万元。

    3.重型载货汽车

    (1)2008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1.6万元。

    (2)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1.76万元。

    (3)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1.92万元。

    (4)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2.08万元。

    (5)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2.24万元。

    (6)2012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2.4万元。

    4.小(微)型载客汽车

    (1)2008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0.48万元。

    (2)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0.56万元。

    (3)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0.64万元。

    (4)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0.72万元。

    (5)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0.8万元。

    (6)2012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0.96万元。

    5.中型载客汽车

    (1)2008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0.8万元。

    (2)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0.96万元。

    (3)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1.12万元。

    (4)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1.28万元。

    (5)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1.44万元。

    (6)2012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1.6万元。

    6.大型载客汽车

    (1)2008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1.6万元。

    (2)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1.76万元。

    (3)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1.92万元。

    (4)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2.08万元。

    (5)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2.24万元。

    (6)2012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车辆,按照淘汰系数0.8,补贴2.4万元。

    五、补贴实施时间

    补贴政策实施时间按照补贴金额分三个阶段:

    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办理注销手续的车辆,按照补贴系数1进行全额补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办理注销手续的车辆,按照补贴系数0.8进行补贴。

    2020年9月30日之后办理注销手续的车辆,不予补贴。

    六、补贴受理地点

    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商务、公安等部门派驻专人办理提前淘汰补贴工作。

    七、补贴资金申领核发流程

     (一)实物报废流程

    1.车辆报废

    列入补贴范围内的柴油货车和营运柴油客车,用户(或委托代理人)自愿将报废车辆交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领取报废汽车回收单。

    2.车辆注销

    用户(或委托代理人)持报废汽车回收单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注销手续,领取机动车注销单。

     (二)补贴申请流程

    1.申领材料

    用户(或委托代理人)在注销车辆后,携带报废汽车回收单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注销单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前往老旧柴油车辆淘汰“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

    车主为个人的,须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须提供车主书面委托书原件或单位法人书面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核发流程

   (1)商务窗口

    审核报废机动车回收单原件,收存复印件;在太原市老旧柴油车辆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商务部门一栏签注意见。

   (2)公安窗口

    审核机动车注销单原件,收存复印件;在太原市老旧柴油车辆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安部门一栏签注意见。

   (3)生态环境窗口

    审核报废车辆是否属于老旧柴油车辆提前淘汰范围;审核车主身份证原件,收存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收存复印件;对符合条件的车主发放太原市老旧柴油车辆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指导填写,并在生态环境部门一栏签注意见。

   (4)补贴申领窗口

    生态环境、商务、公安三部门审核签注意见后,由生态环境部门将本周的太原市老旧柴油车辆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汇总后提交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补贴资金。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补贴资金转入车主提供的银行账户。

    八、责任分解

     (一)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老旧柴油车辆淘汰报废补贴工作的统筹协调;

    2.做好报废柴油货车和营运柴油客车排放标准认定工作;

    3.组织开展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整顿违规检验机构,对违规行为从严查处;

    4.对各县(市、区)周报数据进行汇总、备案。

     (二)市商务局

    负责监督指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单位或个人交售的报废老旧柴油车辆进行回收拆解,审核发放报废汽车回收单,建立完善拆解车辆台账。

     (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1.加强柴油货车路面执法,确保柴油货车禁行措施落实到位;

    2.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车辆,公示其登记证书、号牌、作废行驶证,公示期满仍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3.确定老旧柴油车辆类别、核定报废期限及报废原因,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出具机动车注销单。

     (四)市财政局

    负责提前报废老旧柴油车辆补贴资金的筹集、预算、拨付。

     (五)市交通局

    负责营运柴油车辆提前报废工作和报废柴油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工作。

     (六)市金融办

    负责协调各金融单位、机构对淘汰老旧重型柴油货车用户购置市产新车给予信贷支持。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负责本辖区内老旧柴油车辆淘汰报废补贴工作的统筹协调;

    2.负责老旧柴油车辆淘汰“一站式”服务窗口设立,向社会公开服务窗口办公地点、电话、流程和补贴标准;

    3.负责本辖区老旧柴油车辆淘汰补贴资金发放;

    4.负责将本辖区每周补贴数量等信息进行汇总,报市生态环境局,将纸质资料统一存档备案。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老旧柴油车辆报废淘汰工作,全面动员部署,细化推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务求工作实效;综改示范区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补贴方案。

     (二)切实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工作各个环节和全过程紧密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推进。

     (三)强化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老旧柴油车辆污染防治及加快报废更新的重要意义,引导鼓励相关用户及单位及时报废更新老旧柴油车辆,在全市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鼓励车企让利。特别是本地汽车生产企业对提前淘汰老旧柴油货车且购置本企业新车的用户给予让利销售。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工、青、妇。

        各民主党派太原市委。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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